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制度

发布者:职业教育研究院发布时间:2024-09-30浏览次数:10

1.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是为适应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对高素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需求而设置的,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与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的学位标准、条件和程序,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有科学道德,完成相应专业学习,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和技能服务地方中等职业教育,有良好教师职业素养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学位。

第二章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的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申请的基本要求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要获得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二)具有良好的学识修养和扎实的专业基础,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实践能力,能胜任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熟练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解决现代教学中的实际问题;能理论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创造性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考核成绩合格,且各门学位课程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至少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具有能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研究成果(须经教育硕士学位分委员会研究认定),或获得校级以上师范生技能大赛一等奖;

(六)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学习与学分要求

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课程设置以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为基本依据,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四大模块。其中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为学位课程,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为非学位课程。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学位者所修总学分36学分其中学位基础课12学分,专业必修课10学分,专业选修课6学分,实践教学8学分(包括校内实训2学分与校外实践6学分)。

第六条 教育实践基本要求

教育硕士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其中校外集中实践不少于1 学期。全日制教育硕士实践教学包括教育见习(1学分)、教育研习(1学分)、教育实习(4学分)等。申请学位者在中等职业学校或相关实习实践岗位开展实践教学时间共计不得少于1学期,并且必须提交一份高质量的教育实习总结报告。

第七条 中期考核的基本要求

中期考核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应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实践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对学习期间不能按要求进行正常学业的研究生,不能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开题,所在学位点及导师应对其采取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措施。

第二环节应对开题报告及论文准备情况进行考查。开题报告应就选题的意义和价值、研究现状和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进度及主要参考文献等做出充分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开题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中期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或者第三学期初。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的形式

学位论文应符合研究规范并凸显应用价值,论文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专题研究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实验研究报告和案例研究报告等。论文正文部分字数不少于2万字。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联系中等职业教育实践,来源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专业教学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3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5篇。

(四)学位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五)学位论文必须通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资格审查、双盲评审、正式答辩、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论文的开题、写作、修改、定稿的过程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课程学分者或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不能毕业者;

(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论文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者;

(四)在学期间,有明显政治立场错误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五)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阅并推荐答辩者;

(六)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或答辩未通过者;

(七)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八)其它方面不符合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条件者。

第三章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的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培养学院具体实施。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在最长的学习年限内,向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培养计划对学位申请人的学分、学位课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论文各环节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学位论文等材料送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复审。

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学位论文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制度(即隐去导师、学生的姓名,委托第三方评阅)。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送往校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论文评审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理论研究工作者或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管理的“实践型”专家学者。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自己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分为“同意参加答辩”、“修改后参加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和“重新撰写、不能答辩”四种,后两种评阅结论均为否定意见。论文评阅中结果处理要求如下:若2位评阅人都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若2位评阅人中有1位的评阅结论为“修改后重新送审”,则要求论文作者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后,再新增聘1名评阅人评阅,若3位评阅人中有2位的意见是否定的,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若2位评阅人中有1位的评阅结论为“重新撰写、不能答辩”,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要求研究生重新撰写,不能参加答辩。其它评阅结果均为合格。

评阅结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须按评阅人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修改或重新撰写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另行送审,另行送审时间至少推迟6个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通过或基本通过者,可向学院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未通过评审者,可向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毕业答辩申请,也可申请延期。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答辩申请并组织毕业或学位答辩。毕业答辩的组织比照学位论文答辩进行。

第十四条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答辩委员是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或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一般应由外单位的教授或者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可聘请1名秘书,秘书由主席指定,协助主席组织和处理答辩工作事宜,秘书没有表决权。任何学位申请人都不得参与同论文答辩有关的组织接待工作。

答辩委员会名单可由教育硕士导师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应于答辩前2周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教育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名单;

(二)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并公布答辩会程序和要求;

(三)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姓名、论文题目、导师姓名、职称;

(四)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本人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观点、创新及价值等(一般不超过15 分钟);

(五)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10分钟);

(六)休会(申请人及列席人暂时退席);

(七)主席主持答辩委员会会议。①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学术评语及授予学位的建议等情况后退席;② 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语与意见;③ 委员们发表意见,投票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形成书面决议,由秘书填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④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

(八)复会。申请人及列席人进入会场,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论文后再申请答辩1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且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章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审定与授予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主管部门汇总并复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过半数者通过,作出授予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审批后,即可颁发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二十条 学校对已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有错授或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细则规定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论文评审意见或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在论文评审意见或答辩决议形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申请。接到申诉申请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审,一般应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如遇重大取证等问题,6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江苏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聘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及聘任只限于教育硕士培养工作的职业技术教育领域及研究方向。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聘任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有利于导师队伍的形成与质量提高,着力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教育环节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由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培养领域从事教学科研的在编在岗人员担任。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学历(学位)、职称和年龄要求

在本校从事与培养领域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在退休前至少能完成一届学生的指导,身心健康。

3.教学与科研工作能力要求

能开设一门及以上本领域研究生教育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有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熟悉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了解职业教育改革实际,有较高的职业教育研究能力,能够指导本领域研究生开展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和教学创新,且应符合下列任意两个条件:

1)近五年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领域研究生培养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或省级及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至少1部;

3)主持过或正在主持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

4)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教学科研成果奖项(排名前3)。

第四章   导师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培养教育硕士的意义,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八条  基本职责如下:

1.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包括学位论文的撰写、答辩准备以及学位申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2.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协助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3.负责研究生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写作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注意训练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中职学校的教育教学问题。

4.负责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学生对所作工作进行现场演示。

5.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承担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的课程教学、专题讲座等工作。

6.负责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心理健康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指导和推荐研究生就业创业。

7.努力为学生论文的研究工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一般每年遴选一次。

第十条  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江苏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教学等各种成果奖励、科研项目等的证明材料。已具备其它高校教育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申请直接认定硕士研究生导师。

2.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教师提供的材料进行审议,初步遴选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将初选结果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定。

3.研究生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照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与资格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合格者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委员会对初选通过者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经全体参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者,认定其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导师资格的人员由学校统一发文认定。当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由学校聘任并发给聘书,聘期一般以培养一届研究生为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调离我校的研究生导师,办理调离手续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指导我校研究生的工作。若调离者拟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聘任其担任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调离后不再聘任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所在领域另行指定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三条  在聘导师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聘期结束且未被续聘,其相应待遇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按校内研究生导师的相关遴选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相应办法处理:

1.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江苏省学位论文抽查中,有2位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取消其导师资格;如有1位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停招1次。

2.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或导师本人发表的成果存在作假情形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中,同一年出现2篇次不合格或连续2年出现不合格,停招1次。

4.不能履行对研究生培养和指导的职责;或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重违背师德规范;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十六条  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3.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与导师互选办法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我院实行研究生与导师互选制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与导师互选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炎培学院根据本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总体状况和当年度研究生招生人数,统筹考虑做好研究生与导师的互选工作。

2.研究生导师须是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正式发文公布的具有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科研经费,身体健康,年龄能带完一届研究生。

3.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需跨专业的导师参与共同指导,可以选择两个导师,但第一导师必须是该研究生所属专业的教师。     

4.炎培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相关工作,同时将互选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工作进程

师生互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在学生入学后两周内完成。

1.研究生可通过学院网页了解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情况、研究方向等;学院组织研究生导师集中宣讲后研究生填写《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表》。学院组织研究生导师查看学生选择情况,导师确定是否同意,最终由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协调并最终确定师生互选结果。

2.研究生秘书整理和汇总《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表》、《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汇总表》,经本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3.研究生处进行形式审核后由学院公布师生互选结果,研究生与确定的指导教师见面,商定培养事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炎培学院负责解释。

4.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环节,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结合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专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设置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的课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研究生需完成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的要求学分。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选修课程。

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用书,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鼓励任课教师选用具有先进水平的同类外文教材,并向研究生推荐高质量的学习参考书目。

二、课程安排

(一) 研究生处和炎培学院根据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及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研究生处和炎培学院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每学期结束前一月内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处先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课程表,炎培学院避开公共课时间安排专业课课程表。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并于学期结束前公布课程安排结果。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选课,一般不能随意变更。因故必须更改、补选或退选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更改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课程一旦选定,必须参加考核,无故缺考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者,按“零分”或“不通过”处理。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课程的考核,不记成绩,不记学分。

(二)选修人数少于5人的专业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开班教学,可以采用阅读研讨、教师指导等方式实施。

三、课程教学

(一)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能为人师表、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少数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也可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经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时,需填写《江苏理工学院外聘课程主讲教师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鼓励专业基础、专业必修课程采用“双导师”或“三导师”教学制,即组建由论文导师、专业导师和中职学校导师组成的联合教学团队,共同实施教学。

(二)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任课教师要完成本人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通过教研室讨论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上交学院。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①课程名称、总学时、学分;②课程性质与目的;③课程重点和难点;④授课主要内容和学时安排;⑤教学方法和教学环节;⑥考核方式;⑦教材和主要参考书。

(三)授课可采用课堂讲授、讲授与自学、讲授与讨论、讲授与实验、专题讲座、学术报告、自学、实验等多种方式。“专业领域发展前沿专题”等与研究生前置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可采取专题讲座、专题讨论、企业见习、专项实验、项目开发等灵活教学方式,具体教学方式应在教学大纲中详细说明。

(四)授课过程中应采用“小作业+大作业”的方式督导研究生学习,作业可采用人个汇报、小论文撰写、教案撰写、实用化产品开发等多种方式。教师应保留学生作业,并在学期结束后交炎培学院存档。

(五)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能随意更改课程内容和增减学时;应按课程表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授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调课、停课、更换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间,一般应提前3天填写《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调停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应负责后续各项工作。任课教师不能擅自请其他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须提前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

(六)任课教师应配合研究生处和炎培学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四、课程考核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凡因病、因事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课程课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未办理选课,旁听,重修手续者,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

专业实践的考核由培养学院制定具体的专业实践方案和考核细则。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要求,主要考核研究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准备同等要求的AB两套试题,于考试前一周,将试题AB卷交专人保管(公共课交研究生处,专业课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其中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另一份作为备用卷。试卷要保证印刷质量,在印刷、装订和存放过程中应严格保密。如发现泄漏考题现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研究生处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并组织监考,专业课程考试由学院安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考试安排一般于考前一周发布,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做好通知研究生的工作。

每个考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都必须参加监考。研究生处与各学院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严肃处理。

所有课程的考核试题、试卷、答案等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公共课由研究生处负责,专业课由学院负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五年,以备质量评价、调查分析等。

五、课程的缓考、补考及重修

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学生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可在课程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缓考一般不单独安排考试,经批准的缓考与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其考核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一周进行。若补考仍未通过,则需重修,并于下一次课程开设学期的前两周内办理重修手续。申请“重修”的研究生,必须全程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该门课程的各教学环节。

六、成绩管理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阅卷。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可综合平时课堂研讨、测验、作业完成质量、最后考试成绩等加以综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星期内登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并提交。成绩单打印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一份放试卷袋,一份交研究生秘书,一份交研究生处。

任课教师、秘书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评定、录入、校核、递交研究生成绩。如因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混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研究生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对个别考卷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由学院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家复查,确属评卷差错,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更改考试成绩,通报任课教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在校研究生因求职、考研、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单,成绩单应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打印,由学院秘书核对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研究生处复核并加盖公章。

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院统一打印研究生成绩单,一式三份。研究生本人、研究生个人档案、学校档案馆各留存一份。

对私自涂改、伪造成绩单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对毕业研究生将情况通报给本人所在单位并停办该生成绩单。

七、教学质量评价

(一)教学质量评价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结果汇总,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包括研究生评教、教师自评和教师评教三部分。教师评教包括督导组、学院和研究生处分别组织的教学检查。

(三)学院领导定期听本专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一般每学期不少于3次,并重点关注新开的研究生课程、新上岗教师所开课程及学生有反映的研究生课程等。学院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研究解决研究生课程教学中的问题,掌握本专业研究生开课质量。

(四)研究生评教安排在课程开课的下一学期选课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教师自评在课程结束时进行。教师评教根据实际安排在教学期间进行。

(五)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可作为研究生导师及任课教师续聘、学位点教学质量评比的重要依据。

八、教学档案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填写课程教学档案1份,连同课程考试空白样卷、标准答案、答卷及考核成绩评定材料等交学院,由研究生秘书负责将以上材料及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档案整理并归档。




4.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组织的所有研究生课程考试,如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课程重修考试、补考以及各种水平考试、证书考试。凡属国家教育考试,按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考试纪律

1.考生原则上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双证参加考试,不得用其它证件替代。无证件者(或人与证不符者或非应试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考试即为有效。

2.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生必须按规定隔位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监考人员有权合理调动考生的座位。

4.考生进入考场,除必备的文具(开卷、半开卷考试时允许带入的资料)外,其余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包括自备的草稿纸。文曲星和手机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文具,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5.考生不得任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内抽烟。

6.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需要用铅笔者除外),不得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除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楚之外,对试题内容均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8.考试时,考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用答题卡答题时,考生应将答题卡放置在身体可以遮盖的位置,完成后应将有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考生不得在答卷或草稿纸以外的地方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符号。

9.考生应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违纪和作弊行为。

10.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急病者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11.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在考试进行30分钟后交卷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与未交卷考生讲话,或在考场附近谈论试卷等。一经交卷,不得取回重做或补做。

12.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笔停止答题,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放在课桌上,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3.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应服从监考、巡考人员的处置。

14.所有考生应遵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和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考试违纪

在考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在指定座位入座考试或拒绝出示证件。

2.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从劝告。

3.在考场喧哗、吸烟。

4.未经同意擅自起立、走动或出入考场。

5.交头接耳(经警告不改者视为考试作弊)。

6.将文曲星、手机等具有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处置。

7.参加考核不交卷,或考试时间结束后未立即停笔停止答题,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制止无效。

8.考试结束后,对监考人员有纠缠行为和无理要求。

9.答卷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作弊:

1.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文具盒内或笔袋内等处;或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有关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双方)。

3.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4.传条、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等协同他人作弊。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将试卷占为己有。

6.考试中使用文曲星、手机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的任一功能。

7.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试卷等。

8.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程度严重的。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章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考试违纪、作弊者,按《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如属考试违纪,给予正常的补考机会。如属作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2.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监考与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中止其考试,并做好记录,并将情况报本次考试考务负责人。由炎培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根据本规定以书面形式指出处理建议,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需要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炎培学院负责解释。





















5.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炎培学院研究生的学术行为,确保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炎培学院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学术论著发表、学术交流、学位论文撰写、答辩及评优申报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坚持科学真理,诚实守信,恪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应带头践行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并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研究生规范学术行为,从事学术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有关科学研究的规定和程序。

(二)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可靠和准确;对研究工作的原始数据应当详细记录,妥善保管。

(三)凡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应当遵守伦理规范,尊重个人隐私,保护研究对象的身心健康;将公众的安全、健康、福祉放在首位。

(四)在研究成果中凡引用他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文一般应来自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如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当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五)学术研究成果应按对成果的实际贡献程度实事求是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须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须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六)对参与导师主持课题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对外公开前应当征得导师同意。

(七)在各种研究项目申报和学术交流中,对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应当如实陈述,确保真实性。

(八)评价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应当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九)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七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引用、转述他人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在发表成果时未如实注明著作、编著、译著、编译等,甚至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原始记录。

(三)不如实报告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有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将他人列为研究成果署名人。

(五)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

(六)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七)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私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故意藏匿隐瞒集体研究项目中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八)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十)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

(十一)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规定的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第三章  处理原则与方式

第八条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与方式:

(一)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采取思想教育与纪律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行政处分依据《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处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若发现并查实已毕业离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其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学校学位管理规定和程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研究,撤消已授予的硕士学位。

第九条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炎培学院负责受理本学院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的投诉、署名举报。

(二)研究生处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和专家鉴定,工作完结后提出违规事件的调查报告,与炎培学院讨论后联合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学校。

(三)对于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较轻的一般性处理由分管校长审定;对于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由当事研究生所在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研究生处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涉及给予研究生行政处分的,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涉嫌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有关撤消研究生学位等处理需要在上级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如查实其导师和他人应承担责任的,则同时依规依法追究其导师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若研究生认为学校对其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不当,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的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炎培学院负责解释。

6. 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入学以来德、智、体等各方面所进行的一次全面综合考查评价。为了调动研究生学习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炎培学院对在学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现依据《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 考核对象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均需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1.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表现

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课程学习情况

主要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个人培养计划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课程未修满和重修情况。

(三)科研能力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主要结合研究生论文研究课题进展情况、学术交流、文献阅读、学术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查研究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是否有违反学术道德情况,以及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或潜力。

(四)身心状况

研究生身心健康,可以继续从事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

四、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应在研究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前完成,一般应于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以前完成。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但必须参加炎培学院安排的延期考核。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原则上与下一届研究生同期进行。

五、考核的具体操作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和书记及两名以上专家组成,研究生秘书参加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安排本专业的中期考核工作。学院根据每年参加考核的人数成立多个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要由三名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

(二)研究生就中期考核内容要做全面的自我总结,填写《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并向考核小组汇报。

(三)导师要认真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工作态度和平时表现,并写出评语,提出是否通过考核的初步意见。

(四)考核小组对研究生填报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召开报告会逐个听取研究生对个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进展等方面情况的口头汇报,并就上述考核内容向研究生提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生全面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合格、不合格给出综合考核成绩。考核过程中应有详细记录,并由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五)考核小组将中期考核表及相关材料报专业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做出考核处理决定,并将中期考核总体情况论述报告、考核结果汇总表交至研究生处。

六、其他

(一)经考核合格者,可进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

(二)对考核不合格者,应给予考核警告的书面通知,指明努力方向,提出具体要求,由专业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其复查,以决定其是否继续攻读学位。

(三)对复查不合格的研究生将取消研究生资格,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炎培学院负责解释。  

7.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暂行规定


论文选题是论文工作的关键;而开题报告则又是保证论文进度、质量的重要前提。为了保证论文工作的质量,现提出研究生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一、硕士论文选题

(一)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的发展并与实际相结合,应具有一定先进性、创新性;

(二)选题应结合中职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关键性问题。

(三)指导教师充分了解研究生的专长和不足,结合研究生在某方面的特长和兴趣指导选题。

(四)鼓励由研究生自己拟出论文题目或导师和研究生分别拟题,共同商榷。但都需结合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经过充分调研。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

(一)介绍学位论文选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以及国内外本学科的前沿研究状况;

(二)说明选题的先进性和可预期的创造性成果;

(三)本人对学位论文的构思、设想和见解;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以及本人具备的知识能力、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经费来源;

(五)介绍阅读参考文献和外文资料情况;

(六)学位论文所需工作量和时间安排;

(七)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三、开题报告要求

(一)开题报告要求研究生在对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资料进行搜集、阅读和整理,并获取全面而准确的学位文献体系后进行。硕士研究生阅读论文、资料一般不少于30篇(其中理工科外文资料不少于15篇)。

(二)由导师主持并邀请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评议组,评议组一般不少于三人。开题报告须在第三学期未或第四学期初完成。

(三)研究生开题报告个人阐述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四)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不少于8000字。

(五)开题报告要开放进行。应提前张贴海报公布学位论文题目、时间、地点、报告人等。开题报告采取报告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开题报告后经评议组认真讨论并作出决议。决议采取表决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由评议组写出综合意见,送研究生处和所在学院归档备查。

(七)开题报告通过者,根据专家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后作为试卷保存;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如未通过者,可在1-2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

(八)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一般不再随意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提供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按以上程序在1-2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





8.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学位论文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可以及时了解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前半期的工作状况,课题研究进度及导师指导工作状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并规划好后半期的工作。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使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管理办法》,结合炎培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中期检查时间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半年进行中期检查。

二、中期检查内容

1.依据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计划,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已完成的工作是否存在与开题报告进度不相符的部分,如存在请说明其原因)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所获得的结论等)。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如与开题报告内容不符,必须进行论证说明)、需要完成的内容、预计完成日期。

3.目前存在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解决办法。

4.研究生发表论文或其它科研成果情况。

三、中期检查办法

1.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由炎培学院组织安排,并将具体安排报研究生处备案。

2.研究生自查。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研究生根据本人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和撰写展开,如实填写《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

3.导师协查。对照检查内容,全面检查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情况,签署意见。

4.炎培学院主查。学院成立中期检查小组,小组由本专业3-5名研究生导师组成,设组长1人,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

5.研究生做中期检查报告,时间为10-15分钟,答辩10分钟。要求研究生制作PPT,阐述自己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的成果);拟完成的研究工作(预计获得的成果);研究生在研期间所取得的学术业绩情况;如期完成整个论文工作的可能性,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后期工作计划。

6.检查小组应对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行认真的评议,主要侧重于研究进度、内容、成果及水平、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检查,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要求及处理意见。对完成工作量较少,阶段成果较少的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如论文选题不适当,或工作进行中遇到很大困难者)应要求其导师及早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在整体安排上应尽量保证研究生如期答辩,对确需延期的应尽早提出申请。

7.研究生应根据专家小组意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研究方案,以便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8.对于不能按期参加中期检查的研究生,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检查的申请报告,由导师签字并报炎培学院同意后,推后1个月进行中期检查。

四、中期检查评价及处理

1.中期检查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二档。凡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给予延期3个月再次检查的决定。

2.论文中期检查结束后,炎培学院对本次论文中期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填写《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汇总表》并交至研究生处。

3.对于连续两次论文中期检查未通过者,由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培养。对于无法继续培养的研究生予以取消学籍处理。对于继续培养的研究生,第三次论文中期检查必须通过,否则予以取消学籍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炎培学院负责解释。



9.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评阅工作,切实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硕士学位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评议标准(试行)的通知》和《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及评阅结果的处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及组织

第三条  炎培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全盲评审。送审时隐匿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返回时也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阅人姓名。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

第五条  研究生处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对论文进行评审。评阅人应责任心强,治学严谨,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稿两份、同纸质稿的电子稿一份、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书(一式两份)、《江苏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导师同意书》报送研究生处。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及其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包括两部分:

(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由研究生处负责接收、登记、汇总和处理(隐去评阅书中的专家信息页)。研究生处及时将评阅结果通报给炎培学院。

第九条  炎培学院以适当方式公布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并将该结果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第十条  评阅结果与论文答辩资格关系的处理:

(一)两位专家意见均为同意答辩,可以组织答辩。

(二)若有一位专家不同意答辩,导师在学术上对此评阅专家评语持否定意见,按申诉程序,则增补1位校外专家进行复审,增聘的第三位校外专家的评阅意见为最终评阅结果。增聘的第三位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则论文进行答辩;增聘的第三位专家仍不同意该生答辩,则该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在半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三)若两位专家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研究生应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送审,评阅仍未通过的,研究生应重新开题,重新撰写论文。

(四)如有评阅专家建议“修改后答辩”或有明确修改建议时,研究生应进行修改,并经导师和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答辩。

(五)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若发现有严重抄袭行为,则终止研究生学业;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论文,按《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处理。

第五章  评阅申诉和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条件和程序

凡一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 “不同意答辩”者,如申请人或其导师认为该学位论文评定等级或评阅结论是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学院提出书面异议,经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确认评阅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二条  复审办法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复审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1位评阅人。

(三)如复审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则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六章 评阅结果与导师考核关系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在推荐校优秀学位论文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均为“优秀”者,在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则取消导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并经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者,将对导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费从研究生培养费或研究生业务费中列支。论文复审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导师按规定标准自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炎培学院负责解释。


10.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


为提高我院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确保论文质量,学院实行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为规范预答辩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1.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通过论文预答辩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2.实行预答辩的目的是通过对学位论文进行预先审查,判定其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同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3.预答辩委员会由35位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可参加预答辩委员会,委员会专家应该覆盖论文涉及到的主要研究内容。炎培学院按照学科研究方向负责组织预答辩委员会,确定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和秘书。

4.预答辩一般在论文送审前一个月完成。

5.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后,填写《江苏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登记表》。预答辩前5天,申请人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委员。

6.预答辩程序参照《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管理办法》中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程序执行。

7.预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审查申请人学位论文撰写是否清晰和严谨、对成果的表述是否全面和准确、对创新点的描述是否确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同时提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不足和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做出预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和决议。

8.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答辩申请。

9.在预答辩结束后,研究生秘书须将《江苏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登记表》整理、学院存档,同时将预答辩情况汇总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11.炎培学院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管理办法 》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由研究处负责协调,具体答辩管理工作由炎培学院组织安排。

第二章  资格审查

对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准予组织答辩。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

(二)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及各培养环节符合规定要求;

(三)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学校统一要求,学位论文水平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四)取得符合学校及所在专业要求的学术业绩;

(五)学位论文评阅成绩均是合格及以上。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学位论文必须在所属专业内组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论文评阅和正式答辩。

预答辩委员会由35名人员组成,是否邀请外单位的专家参加由学院视情况而定。预答辩要求本专业在读研究生广泛参与。

对于预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申请者在申请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前必须认真修改。

第四章  答辩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评阅意见处理

1.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并经导师认可后,向本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正式答辩申请。

2.学位论文评阅及评阅意见处理按《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答辩审批手续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炎培学院负责聘请不少于5名熟悉本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中应有一名校外的专家、一名企业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一般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本专业教师担任。

(二)思想政治鉴定

由炎培学院及党组织填写学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思想政治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态度等情况),并根据其表现明确表明是否同意推荐其答辩。

(三)提交材料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提交下述材料:

1.《江苏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两份;

2.各必修环节的证明材料;

3.在读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业绩复印件;

4.属于保密论文的,应提交审定签字后的《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

(四)答辩材料审核

1.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核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并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2.在所有答辩材料填写完毕后(要求确定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已经填写完毕并经炎培学院审核和有关人员签字的全部答辩材料提交研究生处审核。审查通过后方可领取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组织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公开进行,应至少提前3天在校内张贴答辩海报或在所在学院网站发布公告,欢迎全校有关专业的教师及研究生参加。并积极配合研究生处组织的专家抽查。

学位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规则,宣布答辩会开始。

2)研究生陈述本人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观点、创新点及价值等,时间不一般不超过15分钟。

3) 答辩委员会委员质询,研究生回答问题(一般不少于10分钟)。

4)评议与表决。答辩会休会,研究生离场。答辩委员会委员对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答辩委员会2/3以上(含2/3)同意票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1次。

5)宣布答辩决议。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填入《江苏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中,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研究生的其他有关材料交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章  论文保密

申请答辩的涉密论文,应按校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处理,并填写《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凡审定为保密的论文,其论文评阅、答辩、保管等一律按保密论文的规定进行要求,凡未经定密的论文,研究生处一律按非密论文进行处理。

12.炎培学院案例教学案例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为激励我院教师开发职教专硕研究生教学案例的积极性,加大案例开发力度,提升案例教学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案例可包括研究生案例论文的写作与指导、教师课堂教学的实例、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对研究生教育实习的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在企业实习的指导等方面,以及教师为开发教学案例所开展的相关研究。

三、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成立职教专硕研究生教学案例管理小组,由教学院长任组长,统一管理案例建设与推广工作。

四、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案例的理论研究,对基于教学案例开展的研究成果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五、鼓励教师撰写三类案例,一是教师本人开展研究生教学的教学案例,二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中职校教学案例,三是教师指导学生参与的教育实习或企业实习案例。

六、鼓励研究生撰写教学案例,特别是采用案例分析方法撰写案例研究型论文。

七、将是否使用自己或同事开发的教学案例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优先推荐连续开发教学案例且有成效的教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

八、学院在研究生教学系统中专门建设“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领域)教学案例库”和“硕士生导师教学案例库”。每学年开展一次入库优秀案例评选。